LIFTON DERMATOLOGY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通过运营·管理方针,向您告知本院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管理。
LIFTON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LIFTON皮肤科医院”(以下简称“本院”)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遵守《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与个人信息相关法令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放送通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此外,本院依据相关法令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竭力保护用户的权益。
本院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向用户告知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通过何种方法进行管理。同时,本院依照相关法令的规定,尊重信息主体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查阅、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等权益;信息主体对于此类法令上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形,可依照《行政审判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审判。
第1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本院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依照相关法规,于申请加入时或在使用条款中事先告知其收集范围及目的。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如下。
❍ 网站会员注册时的收集项目
- 收集项目:姓名、ID、密码、电子邮箱、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
-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在使用网站(会员注册、在线预约、在线咨询、术后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或提供服务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如下信息。
- 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

❍ 诊疗时的收集项目
- 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联系方式(含监护人联系方式)、地址、E-mail、身高、体重、血型、既往手术史
- 健康信息:病史及家族史等,为提供诊疗服务而经医疗团队判断为必要的个人健康信息

❍ 缴纳诊疗费时的收集项目
- 信用卡支付时:发卡公司名称、卡号等卡支付授权信息
* 除此之外,如为特定目的而短期收集个人信息,将另行告知后再行收集。

❍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 通过网站、书面表格、传真、电话、咨询留言板、电子邮件等方式收集

第2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院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用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除下述目的所必需的用途外不会被使用;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事先征得同意。
- 诊疗/检查/预约查询及为诊疗进行的本人确认手续
- 用于诊断及治疗的服务
- 诊疗费的请款、缴纳、退款等院务服务
- 诊疗费计算单、明细单、各类证明的寄送,以及药品/物品及结果的寄送
- 在线/线下检查的受托、外部检查的委托
- 为协助处理民怨/申诉等而确保沟通渠道
- 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运营进行的法律、行政应对及措施
- 教育、研究所需的最少量分析资料
- 诊疗信息、学术信息、医院信息的告知

第3条(个人信息的提供及共享)
除经您同意或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定外,本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超出《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中所告知的范围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或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机构。但以下情形除外。
-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为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请求疗养给付费用而提交诊疗记录- 用户事先同意公开的情形
- 依据法令的规定,或为侦查目的,依照法令所定的程序和方法应侦查机关要求的情形
- 为编制统计·学术研究所必需,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态加工后提供的情形

第4条(个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间)
个人信息的保有期间及使用期间
您的个人信息将在如下情形下,即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接受提供的目的达成后予以销毁。
- 会员注册信息的情形,会员退出注册或被会员资格除名时
- 预约的情形,依预约进行的处理及诊疗完成时
尽管有上述保有期间,如有必要继续保有时,将征得您的同意。

[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性对策]
LIFTON皮肤科医院在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为确保安全、防止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篡改或损毁,采取如下技术性对策。
您的个人信息由密码加以保护,并通过对文件及传输数据进行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Lock),使重要数据通过单独的安全功能受到保护。
LIFTON皮肤科医院采用了能够利用与会员认证相关的加密算法安全传输网络上个人信息的认证及安全装置;因系统情况而未能实施时,则通过协助人员进行意思确认。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等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使用了阻断外部入侵的装置,并在每台服务器上安装入侵检测系统,24小时监视入侵。

第5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客户要求查阅、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时,本院诚实地应对客户的要求,并不延迟地予以处理。
为保护个人信息,对于客户来院以外,通过电话·邮寄·FAX等其他申请方式提出的客户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及删除手续,本院不予提供。
❍ 个人信息的查阅:客户可来院要求查阅个人信息,本院将迅速对此予以应对。
❍ 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
1. 客户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时,如查明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等、认定有必要进行更正·删除的情形,本院将不延迟地予以更正·删除。
本院可要求提供核实更正·删除内容事实所必需的佐证资料。
2. 客户要求查阅、更正及删除本人个人信息时,本院将通过出示能够表明客户身份的居民登录证、护照、驾驶执照等身份证明,确认是否为本人。
3. 本院对个人信息的全部或部分有正当理由拒绝查阅、更正及删除时,将就此通知客户并说明其理由。
4. 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儿童的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并须提交与儿童的关系及身份证明。

第6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本院运营随时存储并检索您信息的“Cookie”。
Cookie是运营本院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向您的浏览器发送的极小文本文件,存储于您计算机的硬盘中。
本院出于以下目的使用Cookie。
1) 分析会员与非会员的访问频率及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的喜好与关注领域,将其用作服务改版等的衡量标准。
2) 用作在本院举办的各类活动中掌握您的访问次数、并根据个人关注领域提供差异化信息的资料。
您对Cookie的安装拥有选择权。
因此,您可通过在网页浏览器中设置选项,允许所有Cookie,或在每次存储Cookie时进行确认,或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若您拒绝安装Cookie,部分服务的提供可能会存在困难。

第7条
本院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供客户便利等顺畅地开展业务,如下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运营。
本院通过委托业务合同书等,规定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个人信息的保密、禁止向第三方提供、事故时的责任承担、委托期间、处理终止后个人信息的返还或销毁义务等,并对其加以管理使之遵守,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
接受提供者:LIFTON皮肤科医院(与本机构签订经营支援服务合同者)
收集及使用目的:医院资讯、医疗信息、医疗服务、答谢活动告知等
提供对象信息:个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保有及使用期间: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间内保有·使用。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院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技术性对策,设有安全装置。
用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由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安全地予以保护/管理。
此外,本院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性对策,制定了访问及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所需的程序,
并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少限度,持续开展安全教育。
此外,本院将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系统的使用者,授予使用者密码,并定期予以更新。

第9条(撤回同意/退出会员的方法)
您可随时撤回会员注册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提供所同意的内容。
退出会员,您可点击本院网站“我的页面”中的《退出会员》,经本人确认手续后直接退出会员;或以书面、电话或Fax等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申诉处理部门,本院将不延迟地销毁您的个人信息等采取必要措施。

第10条(方针变更的告知义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能依据相关法律及指南的变更或内部运营方针的变更而变更其内容。
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发生变更时,将通过网站予以告知。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E-mail:
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申告或咨询,请向以下机构咨询。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https://www.kopico.go.kr/main/main.do/1336)
2.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https://www.eprivacy.or.kr/index.do/02-580-0533~4)
3. 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侦查中心(https://www.spo.go.kr/site/spo/main.do/02-3480-3600)
4.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https://ecrm.cyber.go.kr/minwon/main/02-392-0330)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方针]
“LIFTON皮肤科医院”(以下简称“本院”)通过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向您告知本院所处理的影像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管理。

第1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出于以下目的安装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为客户安全的犯罪预防

第2条(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数量、位置及拍摄范围如下。
安装数量:
位置及拍摄范围:建筑大厅及走廊、电梯内部等

第3条(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相关事项)
- 确认方法:事先联系影像信息管理负责人并来访本院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LIFTON皮肤科医院

第4条(针对信息主体查阅影像信息等要求的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对个人影像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可随时向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者提出要求。
但仅限于拍摄到您的个人影像信息,以及为信息主体急迫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而明显必要的个人影像信息。
本院在收到对个人影像信息进行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的要求时,将不延迟地采取必要措施。
尽管信息主体提出查阅等要求,但在如下情形下本院可拒绝个人影像信息查阅等要求,
此情形下,将在10日内以书面等方式向信息主体告知拒绝事由及可提出异议的方法。
- 个人影像信息的保管期间已过而予以销毁的情形
- 其他存在足以拒绝信息主体查阅等要求的正当事由的情形

第5条(影像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本院所处理的影像信息,通过加密措施等得到安全管理。
此外,本院作为保护个人影像信息的管理性对策,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实行差别授予,
为防止个人影像信息的伪造、篡改,记录并管理个人影像信息的生成日期时间、查阅时的查阅目的、查阅者、查阅日期时间等。
除此之外,为个人影像信息的安全物理保管,安装了锁定装置。

第6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
本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于2020年2月10日制定,如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对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及修改时,将在施行前最少7日通过本院网站告知变更事由及内容等。
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申告或咨询,请向以下机构咨询。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https://www.kopico.go.kr/main/main.do/1336)
2.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https://www.eprivacy.or.kr/index.do/02-580-0533~4)
3. 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侦查中心(https://www.spo.go.kr/site/spo/main.do/02-3480-3600)
4.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https://ecrm.cyber.go.kr/minwon/main/02-39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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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注意事项
诊疗时间说明
工作日AM 10:00 - PM 8:00
周六AM 10:00 - PM 4:00
周日及节假日AM 10:00 - PM 5:00